投保勞健保,雇主跟勞工應該注意的事


  要幫員工投保,總是會遇到五花八門的症頭,不能或不想投保都會造成公司的困擾。面對員工的投保問題,企業有哪些眉眉角角需要注意呢?遇到經典狀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投保?不投保?

  事業單位為員工投保社會保險,是政府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來看員工投保可能遇到的問題:

  一、兩份工作

  甲先生白天在工廠當作業員,晚上到便利商店兼差,兩個事業單位都要幫他辦理勞保加保及退休金的提撥,健保則可以主要工作進行投保即可。

  二、職業工會、漁保

  乙先生具有職業工會/漁保投保身分,公司幫他申報加保後,會收到勞保局寄發的「雙重加保通知」,這時候只需要提醒員工檢視自己在職業工會/漁會投保的狀況,並不會影響在公司的加退保。

  三、農保

  丙小姐來應聘公司的行政人員,並告知公司她有農保,所以希望不要加保。

  首先,我們應該要釐清,具有農保身分再加入勞保會發生什麼事呢?自971128日以後,從事農業為主的農民在農閒做其他工作參加勞保,只要1年內(11日至1231日)累計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就不會受到影響。

  如果重複加保超過180日,農保被退保了,在沒有繼續工作而退出勞保時,只要沒有領過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例如: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保養老給付、國保老年年金)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農會重新申請加入農保。

  因此,綜合上述各種狀況,不論員工是有兩份工作,在職業工會、漁保投保,或是具有農保身分,公司都應該在其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要注意的是,若遇到員工要求不加保,甚至願意簽署所謂放棄加保切結書時,雇主或人資應正確認知,投保是公司的義務;未依法加保,可以處勞保負擔額4倍、就保負擔額10倍、健保2~4倍的罰鍰,以及健保追繳保費之裁罰!

  若員工仍堅持不加保,建議各位雇主應審慎考量是否要聘用該員工,以免日後爭議及行政罰的風險。


債務纏身,不能投保?

  有別於因投保身份不能投保的狀況,還有一種是因為員工自身有債務問題不想被扣薪,因而向雇主提出不願意加保的要求,通常雇主基於人情或正好缺人的情況下同意幫忙,卻可能因未投保受裁罰,甚至衍生出最後被員工反咬一口的戲碼…

  員工會擔心或不願意受強制執行,多半是因為過往法院或是債務人都會發函要求公司扣押員工薪資的1/3,使得部份債務人無法維持自己與親屬的生活,進一步的讓債務人要變相打黑工維持生活,一旦被債權人追查到有工作的事實或是在經濟上有急迫需求時,一時心軟的老闆,卻常常遭遇無妄之災。

  而在去年及今年兩次的強制執行修法中,擴大了禁止執行財產的範圍,其中與勞工工作報酬相關的範圍,大致包含了下列三個範圍:

  一、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也就是說,若員工有撫養親屬之事實,執行法院可以針對債務人的生活狀況斟酌,進而減少強制執行的金額。但法院不可能一一調查每個受強制執行人的狀況,因此,在收到扣薪水的執行命令後,可以建議員工列舉自己及撫養親屬的生活費用,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酌情後可能只需還少量數額,甚至無須還款。而雇主也可以安心為他投保,不用因為員工自己的債務,當兩面不討好的夾心餅乾。若員工有心處理債務,亦可進一步透過律師的專業向債權人提出債務協商,尋求延長還款期限、降低每月還款金額及利率等條件。


退休後再重返職場

  最後來談談老闆們常常誤以為「不能投保的」一群人,也就是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員工。雖然這些員工重返職場後,依規定不能再參加勞保及就保,但必須要申報加入職業災害保險。有關職災保險費用,雖由雇主全額負擔,但其費率依行業別風險不同,平均僅0.21%的費率,以最高投保級距45800來計算,每月保險費不到百元;對應到退休人員因年事較高,受傷的風險也隨之提升,其保險給付可以抵充雇主責任,用來分散職災補償的風險。此外,要注意的是,依然要為其提撥6%勞工退休金,並自到職日計算年資及特休。